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4〕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 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改进和规范我市市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推进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 特 制定《 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4 年10月24日
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 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称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运营。市政府投资建设、筹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运营;各区、园区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各区、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运营。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应统筹选址布局,合理规划设计,优化套型结构,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园区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的房源在满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保障对象需求后,有剩余房源的,可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给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鼓励通过收储(长期租赁)和收购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凡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线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十条 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土地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等,调整用于并轨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后续监管等,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2]15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等原则,在满足城镇低保、特困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第十二条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采取直接减免和租补分离相结合的方式。
对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原则上采取按标准直接减免的方式。低保、特困家庭减免90%,低收入家庭减免85%,减免比例可结合市区保障线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采取租补分离的方式,即先按政府价格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后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证明享受租金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按租金的40%予以补贴,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比例可依据市区保障线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各区、园区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园区住房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进行租金减免或补贴。
第十四条 并轨前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则上按照并轨后的租金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保障对象直接核发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政府住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管理费用、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住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及时将租金补贴发放或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对象确定后,承租人或其单位应与产权人或被委托的管理机构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期为一年,每年续签一次。
第十八条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受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房屋不得转租。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对承租对象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补贴档次;收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享受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后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去世,且无共同申请人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须对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的,将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