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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加强和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经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的,可认定为监测点。

  沿长江一公里、太湖一级保护区或其它生态保护区内不设立监测点。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在其四至范围内,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参照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企业执行。太湖二级保护区内的监测点企业,可以进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改建,但不能新建、扩建。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的企业,应税销售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三)企业用地符合所在市、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管控要求。

  (四)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企业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必须为“绿色”或“蓝色”。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执行,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监视、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培训,配备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同时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等相关要求。

  (七)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企业设置安全总监。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建成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成并投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十一)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二)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且未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过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可以申请设立监测点。

  第七条  属地审核。市(县)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化治办。

  第八条  市化治办审核。市化治办根据市政府有关办理要求,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审核公示。市化治办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及备案。市化治办将审核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管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常态化的监管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搬迁入园。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四条  强化年度评价。各市(县)、区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相关标准进行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监测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化治办主要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测点资格。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监测点资格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市级以上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环保信用评价为红色或黑色的;

  (五)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六)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

  (七)企业发生其它重大负面事项的;

  (八)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化治办将取消监测点名单报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监测点的认定、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评价及取消退出等工作由市化治办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锡政办发〔2008〕2号、锡政办发〔2009〕331号同时废止,原认定的监测点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承诺书   

  2.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3.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自评表

  4.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附件1

承  诺  书    

  无锡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

  申请作为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并履行以下承诺:

  1. 企业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程序、规定执行。

  3. 企业在化工重点监测点内实施的项目,只在重点监测点规定的四至范围进行,不新增土地面积。

  4. 在市(区)总体(规划)布局调整,依法要求企业搬迁时,企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 企业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是否位于生态敏感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是否在省级以上开发区

申请监测点四至范围

面积(亩)

职工人数

主要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主要生产装备及水平

生产能力

上年度实际产量

国内市场占有率(%)

是否属于新材料产业或国家战略新兴产业

近几年主要技经指标(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实现利润

实缴税金

前三年

前二年

上年度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附件3

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自评表

审核单位(章):


申报企业(章):




序号

指标

标准

企业现状

企业自评

市(县)区审核意见

备注

1

企业基本情况






1.1

企业所在地

是否位于长江1km范围内,是否在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或其它生态保护区内





1.2

园区情况

是否在工业园区中,是哪一级开发区或工业园区





1.3

企业销售情况

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1.4

企业主导产品和技术装备水平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情况。





1.5

产业政策相符性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1.6

法人代表是否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1.7

设置安全总监

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1.8

人员资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企业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符合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管控要求。

3

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4

企业合规性

企业相关手续合规性审核是否齐全完善。

4.1

项目管理

项目和生产装置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4.2

安全生产

法定手续齐全有效,在役化工装置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4.3

消防

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4.4

环境保护

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4.5

用地

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4.6

特种设备管理

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4.7

劳动用工

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5

环境保护

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5.1

污水接管情况

是否接入污水处理厂,是否是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5.2

雨水排放

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情况。

5.3

废气治理设施

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监测、pH 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

5.4

危废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

5.5

环保信用评价

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情况





5.6

清洁生产审核

按规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6

安全生产

6.1

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

6.2

自动化水平

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6.3

双控机制

建成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6.4

信息化系统

建成并投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6.5

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6

专职消防队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7

能耗

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8

督查督办情况

当年受挂牌督办情况,是否有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9

事故情况

近三年有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0

环境违法

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区审核人: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填报人: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