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人社〔2012〕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培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继续教育正常有序进行,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增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或确认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定期申报审核公布制度。
第四条 本市继续教育基地分市、县两个层次,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有条件的行业可以设立县级基地,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培训科目学习指南和核准的培训权限,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等;
(二)继续教育基地应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三)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的发放、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基地培训计划等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申报时间内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其培训权限、专业范围等;
(三)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社会发布,并授予《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考核年审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审核公布制度,每年对全市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情况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要完成年度自查总结,并向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考核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专业技术人员在列入省统一编号登记的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均予认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