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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方税务局关于临沧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方税务局关于临沧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7〕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9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临政发〔2007〕13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临沧市城区(临翔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5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云县、耿马县: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2元;

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县、沧源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三、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云县漫湾镇、大寨镇、大朝山镇、涌宝镇、茂兰镇、幸福镇,耿马县孟定镇、勐撒镇、勐永镇等9个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凤庆县鲁史镇、小湾镇、洛党镇、勐佑镇、三岔河镇、雪山镇、营盘镇,临翔区博尚镇,永德县永康镇、小勐统镇,双江县勐库镇,镇康县凤尾镇、勐捧镇,沧源县勐省镇、岩帅镇、忙卡镇等16个建制镇: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1元;

各县(区)今后新设立的建制镇,按本县建制镇税额标准执行。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