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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进入第三个年头,已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充分就业村的建设已经启动并初见成效。但是,我市面临的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完善、提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帮扶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月内动态消除家庭零就业状态;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按照市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个人技能清、就业去向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

(三)大力拓展社会公益性岗位。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社会公益性管理岗位、社会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本意见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8”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48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等。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并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对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确认后,可凭证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对持证者转让、出借、出租等非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停止其已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等违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人员即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其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其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由银行发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要积极探索银行批发、社区分售、循环授信的贷款运作模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5.加强对大龄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对距离退休不足2年(含2年),具有本市户口,非本人原因未就业,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五)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为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要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免费就业服务承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把帮助困难对象就业落实到人。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使高校毕业生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回原籍失业登记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二、以统筹城乡就业为统领,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加大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的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能力

(一)确定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充分就业社区应符合的条件是: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应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继续完善和提升创建工作。到2008年末实现全市9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具体要求是:

1.继续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按月登记造册,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由社区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益性岗位延伸,加大公益性岗位拓展力度。在原已明确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人员,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和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再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如下(其中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服务岗位: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老人护理、老人陪护人员;街道开办的幼儿园的后勤服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工勤人员。

(2)公益性管理岗位: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保障助理监察员;城市、交通协管员。

(3)公益性事业岗位:街道开办的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洁服务人员;街道、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人员;街道、社区图书馆工作人员;街道、社区文体中心(文化站、文化社等)工作人员;街道使用的编外司法社会工作人员。

充分挖掘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动态掌握有效岗位信息,并提供给失业人员。

3.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及时消除家庭零就业状态。

4.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与加快建设信用社区结合起来,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建立信用社区、强化个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失职追究制,规范服务内容和办事程序,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要求,继续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设立并明确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的职责。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建立劳动保障助理监察员队伍,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对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编制而暂时难以到位的,可在缺编额度内临时招聘劳动保障协理员以满足工作需要;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当地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加强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协管员队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加强再就业基地的建设,积极发挥其就业援助的效应。

(四)加快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台账制度;推进常熟、昆山、太仓和高新区等地区的社会登记失业率试点工作;全市在3年内要建立4000万元的“创业引导性资金”,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各市、区不低于400万元;每年公平地向城乡所有劳动者新提供不少于30万个就业岗位。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实现就业服务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网络化和就业服务规范化。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确定充分就业行政村标准。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的工作。充分就业行政村应符合的条件是:行政村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0%;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等六个方面落实到位(即“六到位”);沟通市、区(县级市)、街道(镇)与社区(行政村)的网络连接;建立适合村级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政策配套机制,使农村居民的培训、就业、保障和维权等政府的社会化服务更加亲民、便民和利民,实现农村居民享受就业服务不出村。要以我市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为契机,为行政村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对农村贫苦户、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助,进一步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力输出和自主创业。

(六)全面实施劳动保障信息“村村通”工程。按照“六到位”要求,2007年,全市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0%完成平台建设,并在2008年全面实现“村村通”。形成覆盖市、区(县级市)、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劳动保障信息化网络系统,并逐步实现实时对接以及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服务的动态管理。

(七)加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一支专职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引入公开招聘机制,每个行政村设置不少于1名的专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所有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都必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办公硬件设施等,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人员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三、加强领导,共同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当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年度就业工作最重要的目标,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作为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逐步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使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完善、提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行政村工作互动并进。要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信息通报制度,市劳动和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通过工作例会等方式互通信息,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包括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的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考核机制。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季度通报和调度制度,实施专项检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畅通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投诉求助渠道。对未及时兑现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承诺或没有达到比较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因就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行政村工作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年度创建达标的社区、行政村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对年度达标的社区、行政村,奖励金额为1万元,奖励资金在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地区由市级财政安排,在其他市、区级统筹地区由所在市、区财政安排。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行政村活动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行政村工作扎实开展。

市劳动和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七年八月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