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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12 苏地税发〔1999〕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免税所得”是指:国债利息收入;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以下次序进行:

  第一,用应税所得弥补;

  第二,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

  第三,用免税所得弥补。

  三、本通知自1999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