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0-03-16 苏税三〔1990〕11号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规定
》第四点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税务局审批。
2.为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
规定
》第五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缓征收
土地使用税。
3.《
规定
》第六点、第七点、第九点的问题,暂按照苏税三[89]01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4.《
规定
》第八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各市、县税务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确定。对仓库库区(包括露天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5.《
规定
》第十、第十二点需要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均要逐级审核上报省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