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25 盐地税发〔200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五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盐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国税发〔2008〕42号
)等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城市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盐城市区注册成立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企业。
2、外地来盐城市区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和分支机构。
二、在盐城市区登记的建筑企业,根据其经营管理方式、财务核算形式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如果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由本企业核算,工程结算利润归本企业所有,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财务成果的,按取得本地工程收入不低于1%和外地工程收入不低于0.5%的预缴率按月(或按季)计算、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既有本地工程收入又有外地工程收入的,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预缴税款。
(二)对采用挂靠形式外出施工的建筑企业,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财务成果的,实行核率征收,按取得外地工程收入不低于0.5%的预缴率按月(或按季)计算、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也取得本地工程收入,按本地工程收入不低于1%的预缴率进行计算、申报、预缴。
企业年度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明显低于按照预缴率预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估或检查,经评估或检查认定企业帐证健全、能准确核算财务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及时办理退库;经检查认定帐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财务成果、难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核率征收的方式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地企业来市区从事建筑业务所得税的管理
1、持有《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称“外管证”)来市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在工程开工后,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部并帐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帐的财务报表以及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征收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如不能完整提供“外管证”及上述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提供的,按工程收入的1%预缴企业所得税。
2、对省外来市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设立的分支机构,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按分配表分配的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的,按工程收入的1%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