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7-27 盐地税发〔2009〕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各分局:
现将《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择优予以推广;各单位在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 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二章 征税规定
第五条 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
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个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第六条 个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
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七条 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
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
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
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
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九条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
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
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对申报的
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
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
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
股权转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
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
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的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录入必须准确、完整。对个人股权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窗口应及时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税务分局应建立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格式见附表2),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分局应将有个人股权的企业列入纳税评估的重点范围,审查企业个人
股权转让依法变更登记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核对相关登记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对案头分析和约谈程序无法有效排除疑点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程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由相关岗位实施日常检查。对日常检查中个人
股权转让行为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分局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稽查局实施稽查。稽查局在平时税务稽查工作中,应加强对个人投资者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将企业股权变更情况作为独立事项,及时反馈给税务分局。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税务分局应当深入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分析其无偿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调查个人股东与受让人的关系,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动因,并要求个人股东提供经过法定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偿转让股权书或协议。税务分局应当对无偿转让股权保持合理的怀疑,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按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的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