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6〕95号 2006-5-16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基层近两年执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反映出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重新进行明确,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手续,以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应纳税核定(调整)通知书和纳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实行简易申报。
二、对地处乡村、交通不便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按年申报缴税。
三、对地处城镇及工矿区的“纯管户”年纳税额在3000元以下,销售货物的“共管户”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的“共管户”年纳税额在1200元以下的,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的其它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
》 ( 湘地税函〔2004〕43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