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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06 苏地税发〔200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1999年度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第四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09号),对1999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后的有关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6月30日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增核工资总额基数,即1999年每人增加600元。其工资税前扣除口径仍按我局苏地税发〔1998〕129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凡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按上年计税工资标准范围内的实发工资执行今年工资指导线增长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行政管理费的提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政策到1998年底已经到期,但考虑到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对少数以前提取行政管理费的部门,如经费确无来源,1999年可以暂维持原渠道,即提取行政管理费。提取行政管理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关于省新华书店集团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新华书店提取网点建设资金问题

  鉴于全省各地市政建设和乡镇建设发展速度加快,城乡图书发行网点新建和扩建任务繁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扶持江苏新华发行集团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25号),决定从1999年度起,对我省新华书店集团所属各级新华书店有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任务的企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提0.5个百分点,即按巳实现图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5%计提网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这部分资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对挪作他用以及年终结余的网点建设资金,应进行纳税调整。用网点建设资金建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二)关于新华书店提取图书提成差价问题

  鉴于出版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书刊及音像制品存货滞销损失较大的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5]684号)的规定,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的呆滞损失可参照现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具体标准和列支渠道按照《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新华书店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后,不得再提取削价准备金。

  四、 关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列支问题

  根据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在税前列支。具体标准参见《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1998]75号)。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首先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指税前准予扣除的月工资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管理费中列支。

  五、关于连锁店纳税地点问题

  为支持连锁店的经营发展,对我省范围内由总公司(总店)全资举办,总部统一采购和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直营连锁店",在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其所得税可由总公司(总店)统一核算,集中缴纳。

  对于"连锁加盟店"――即总店(特许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一般指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各连锁加盟店单独核算,就地纳税。

  六、 关于企业供销人员有关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问题

  (一)关于供销人员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的供销人员,不论采取大包、中包或小包等何种承包方式,其在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包括奖金等),一律按照其所在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指工效挂钩或计税工资等办法)和标准(即企业人均工资扣除数额)计算确定。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一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供销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一部分,不得再单独计算扣除。

  (三)关于差旅费的扣除问题

  1. 供销人员的承包收入中,如不含差旅费,其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当据实扣除。

  2. 供销人员的承包收入中,如包含差旅费,分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如能提供这类供销人员真实、有效、完整的差旅费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如除。

  企业如不能提供这类供销人员真实、有效、完整的差旅费凭据,则税前允许扣除的差旅费,不得超过这类供销人员总承包收入的40%.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关于商业、服务业及娱乐业等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的处理

  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 未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装修、装璜支出,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

  (二) 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装修、装璜支出,作为递延费用,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三)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及更新改造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

  八、 关于企业排污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缴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的排污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滞纳金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