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9 苏地税函〔1998〕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际函[1998]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电梯安装劳务,按“建筑业”依3%的税率在安装地缴纳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