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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10-29                                                                 泰地税发〔2010〕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4〕3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局、所),高港区物价局:

现将《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办法。

市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行为,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

二、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各类房屋再次交易或交换的活动,包括买卖、赠与、投资、交换、抵偿债务以及企业资产重组等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

三、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应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或交换差额为依据,但成交价格低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或者交换差额明显不合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四、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和委托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市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二手房计税价格进行认定,应当提交书面的《价格认定委托书》,明确价格认定的事项和要求。

五、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

六、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认定程序。

(一)二手住宅房

1、由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税收征管和价格认定工作需要,设立基准二手住宅房的模型标准。

2、由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完整小区或自然形成的成片住宅区,认证基准二手住宅房计税价格。对没有小区名称的,根据市区二手住宅房分布情况,将市区划分为若干地块,按区域认证基准二手住宅房计税价格。

3、由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制订建成年代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房型修正系数。

4、由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二手房市场交易情况,认证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装饰装璜等附属设施计税价格。

5、以基准二手住宅房计税价格与各项修正系数的乘积,加上附属设施计税价格,确定基准二手住宅房的交易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二手住宅房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二手住宅房计税价格×建成年代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房型修正系数+附属设施计税价格。

6、价格认证中心每半年出具一份《泰州市区二手住宅房交易计税价格认证报告书》,经地方税务机关、价格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 审核认可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布施行。当二手住宅房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时,可采取临时调整措施。

(二)二手非住宅用房(包括二手办公用房、二手商储用房、二手工业厂房)

由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进行单个交易计税价格认定,认定结论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该宗交易的计税价格。

七、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纳税人对地方税务机关认定计税价格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纳税人对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价格部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八、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