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0 苏地税发〔1995〕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苏地税规[2010]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5〕578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二、
运输企业供车行为的计税依据,为向司机收取的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
三、
运输企业供车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收到车辆价款或管理费的当天,或者每次取得索取车辆价款或管理费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