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6 苏地税发〔2000〕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
国税发[2000]1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后,符合并选择《
通知
》第一条(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如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在同一省辖市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不在同一省辖市,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