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22 苏国税函〔2002〕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102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级邮政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
二、各省辖市级邮政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辖市级国家税局和邮政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