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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31 连政发〔2004〕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18〕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计征办法。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七)各级地税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再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
 二、关于人民教育基金
    (一)将“人民教育基金”更名为“地方教育基金”。
    (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300-499元的,每人每年交纳20元;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交纳40元。地方教育基金于当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征收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集中上缴市、县财政专户,年终由市、县财政一次缴入同级国库。地方教育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征收机构代征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基金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并做好新旧征收办法的过渡和衔接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下发后,原我市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