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6 苏地税发〔200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苏地税发〔2000〕38号
)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进一步明确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享受国产设备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技改项目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见附件)等有关政策文件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在审核项目时要认真对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的经营性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造在国内销售的生产经营性设备。
三、申报国产制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如上年享受减征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减税后的应纳
企业所得税额。
四、有关报送要求:
(一)企业在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资产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时,有关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须一一列全(含分年购置的)打印。
(二)企业上报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件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对原件进行核实后,在上报材料中予以说明,可以只上报复印件,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必须报送原件。
(三)各级地税机关认真审核上报资料,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五、省局将下达“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
企业所得税通知书”对技术改造项目是否准予抵免
企业所得税进行明确,但鉴于有关设备在购置及使用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通知书中对国产设备的相关资料不予列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表》要认真审核把关,尤其是注意审核表中所列设备是否属于本技改项目所需、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国产设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抵免
企业所得税。
六、市、县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规范操作的严格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