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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4-14                                                                  泰地税发〔2010〕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4〕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操作规定和流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正常户认定的条件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凡不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所列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非正常户认定的业务流程

非正常户认定的业务流程按照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执行。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巡查核查模块中的催报子模块中对该纳税人进行催报,并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的要求送达纳税人,同时在税收管理员模块中的短信平台子模块中对该纳税人进行短信催报;

2、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管理分局调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出具《调查报告》;

3、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管理分局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填制《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应采取多种方式,多方面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性。

4、《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经管理分局局长审批确认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

1、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三个月内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调查核实一次,如实出具调查报告。经实地查勘纳税人仍在经营的,应立即提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3、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在第四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各管理分局列出清单统一上报市局征管处(科),以市局的名义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但不得作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各级地税机关应将非正常户认定的条件、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已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名单从认定和宣布的次月起,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日期。公示时间一个月,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非正常户认定情况的监督。

5、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有欠税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46号)的要求,在报送《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时须附报《非正常户认定书》复印件两份,及时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对外公告。

6、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收管理员查找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需立案查处的,应提出工作建议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控发票粘贴簿、收支凭证粘贴簿等涉税资料。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收回其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报请市局征管处(科)通知专业公司将机内相关内容、程序清除后退还纳税人,然后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管理分局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2)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第(1)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7、管理分局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

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积

极查找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和合伙人,依法督促其改正,以减少税款流失:

按月与通过数据交换取得的外部门信息如工商登记(开业、变更、吊销)及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民政局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编办新增事业单位信息,教育局办学审批登记信息,卫生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定信息,公安局车管部门新增及年检市管车船注册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处理;

加强与国税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国地税信息交换平台或其它方式定期比对双方相同管辖范围的非正常户信息,对地税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国税机关为正常户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协同国税机关实施实地调查,追回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8、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市局职能处(科)室不定期组织实地复查。

四、相关责任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和注销纸质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未实地如实调查而进行虚假认定、未及时解除认定或注销、未按要求进行公告、积极查找和追缴欠税的,市局除根据“三个一流”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同时依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