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18 苏地税发〔2005〕 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国税局门临开票的流动业户,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可根据各地情况由国税局代征或自行征收。
二、各地应积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