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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02 苏地税发〔2002〕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税发〔2002〕9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