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9-07-21 泰地税发〔2009〕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局各分局(局):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区行政区域格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泰州市委、市政府陆续对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将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
行政区划调整后,纳税人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
行政区划调整后,纳税人所在区域保留建制镇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区域划入城区街道办事处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三、执行时间
考虑到市政府在区划调整期间有一段衔接落实的过程,行政区划调整地区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统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