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04 宁地税发[2004]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地税函〔2004〕19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l位为2,表示为地税票种;
第2,3、4、5位为3201,表示南京市地区代码;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5年以05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行业),其他地税行业(经营项目)划分应分别列入相关行业,税务机关票证类及来列入1-9类的发票均用0表示:
第9位、第10位为逻辑顺序码;
第11位:发票类型代码:1-统一机打平式票;2-统一机打卷式票;3-统一手开式发票;4-统一定额式发票;5-作为备用;6-冠名机打平式票;7-冠名机打卷式票;8-冠名定额式发票。
第12位为批次号。
二、从05年1月1日起,我市发票将取消县级(高淳、溧水)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由南京市地税局监制。
三、从05年4月1日起,凡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只能申请印制电脑发票或定额发票,不得申请印制手开式发票。
四、结合四期
发票管理程序运用,便于发票日常管理操作,全国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编码仍然按照四期现有程序界面分段录入,其中发票代码为5位(分类代码的第8位到第12位),发票字轨号为2位(分类代码的第6位和第7位),发票号码为8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