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2-21 苏地税函〔200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泰地税发
〔2001〕176号)收悉。
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请按
国税函〔2002〕74号
的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