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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09-14 苏地税函〔2004〕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出租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宿地税发〔2004〕193号)悉。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挂靠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挂靠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