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税〔2005〕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契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45号
)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