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2-26 财税字〔1996〕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海盐执行南方海盐
资源税税额的请示》(苏地税发
〔1995〕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省生产的海盐,其资源条件接近于南方海盐,国家计委目前在作价上已将其划为南方海盐价区安排。另外,你省所产海盐基本上用于省内自销,对外省不构成冲销。为了促进你省盐业健康发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你省生产的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