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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8-08 合国税函[2008]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局、区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有肥料产品质量检验的资质,可出具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在8月份内组织对所有经销化肥并实行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开展一次复查,重点查看是否销售有机肥产品,对2008年6月1日前销售的有机肥产品一律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