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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4 苏国税发〔2000〕5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石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改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省石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经改制后,现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所属市、县级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年终汇总后,全省预缴比例不足70%的部分,由省公司统一补缴。

  (二)省石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2000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按有关协议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可分别由改制后的各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承继。

  (三)各级中石化公司投资的加油站,都应纳入国税征管范围,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属全资加油站应并入所在地分公司或经营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参股的加油站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中石化公司今年1-10月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超过比例的部分,由省公司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二、中石化公司所属其他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70%。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核实中石化公司各成员企业名单,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