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05 苏地税发〔2002〕181号
税谱®提示:自2009年01月01日起,全文废止。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由于城市房地产税条例在1951年制定后,相关的有关税率的补充规定不配套,给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带来不便,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
房产税的规定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