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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8〕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 大地税发〔2014〕167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工作,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退税按性质分为: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和其他退税。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优惠,将其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而形成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从已征收税款或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其他退税。

第四条    大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不含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的退税审批工作坚持依法、规范、统一、高效、便民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负责退税审核工作;计会(征)科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科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科负责;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科负责。对退税的监督工作由法制科负责。

第七条    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地税机关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退税时限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请表表样。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退税的不同性质,提供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纸质资料等。

第十二条    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抵)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有关项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抵)税申请表》等资料一并移交税源管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税源管理岗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征管信息系统内的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税源管理岗于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管理科所长复核。

第十四条    管理科所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计会(征)科税收会计岗。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管理科所转来的各类退税纸质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退税规定等情况进行复核;将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按照职责分工转税政科、征管科、法制科;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有关部门人员。

(一)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税政综合科科长;税政综合科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二)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综合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征管综合科科长;征管综合科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三)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综合科复查管理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法制综合科科长;法制综合科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对不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由税收会计岗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第十六条    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征)科。

第十七条    计会(征)科将纳税人退税情况报执委会审议(也可先办手续后在执委会通报),审议通过后,文书受理岗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

第十八条    计会(征)科按照执委会的审议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由税收会计岗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退税印鉴章,于填开当日连同《退(抵)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纸制资料等送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打印《财政交接清单》,与财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批后,税收会计岗对《财政交接清单》进行销号处理,将《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抵)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纸制材料送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并打印《国库交接清单》,与国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需现金退税的,退税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科(所)应当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会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退库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但需由计会(征)科等部门打印《现金退税送达通知书》转交管理科所,并在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在备注栏标注“退付现金”字样;对个体现金退税的,还需在备注栏标注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原完税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用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第六章 利息计付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第二十五条    利息金额的计算: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其中:

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

利率:是指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退税申请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次日起,至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当日。

第二十六条    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应当使用同一预算科目办理退库,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填列“退税性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应当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大地税发〔2005〕131号)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同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