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前海规〔2019〕10号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端航运服务中心,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细则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的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5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三)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或重点跟踪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任何一项专项扶持资金;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不得申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

  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条件并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第七条  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第十条  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二)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三)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一)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二)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航运人才扶持:

  (一)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航运人才,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实际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业务,在前海合作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给予办公补贴。

  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第三章  申请与材料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材料(纳税额不得为0)。

  (九)至少提供1个与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十一)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请国际船舶登记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扶持的)。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请国际船舶管理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国际船舶管理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复印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船舶交易扶持的航运交易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航运交易平台开具的船舶交易鉴证发票复印件。

  (八)船舶新登记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九)确认船舶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十)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海员培训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参加培训海员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八)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九)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十)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海员外派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海员外派清单(已向海事部门报备的外派海员信息)。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材料(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九)适任证书复印件。

  (十)外派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运人才扶持的个人,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人员清单。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七)申请人境内银行账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开户人姓名)。

  (八)申请人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九)申请人社保缴费清单。

  (十)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材料。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上一年度办公补贴的企业和机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绿色航运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航运企业该年度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使用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六)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材料。

  (七)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八)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和机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企业和机构的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以及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个人、企业和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弄虚作假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或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申请资格,由前海管理局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禁止其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3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行为。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3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诚信记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个人尚未解除单位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造成恶劣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

  (二)有过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三)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累计超过50万元的。

  第三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财政、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一、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背景?

  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打开了自贸试验区船舶登记的新窗口。2017年3月,“中国前海”和“中国深圳”船籍港获交通运输部批复设立,“中国前海”船籍港获批标志着前海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变为现实。11月22日,迅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台山”轮获得深圳海事局签发的第一份国际船舶登记证书,成为以“中国前海”船籍港登记的第一轮。2018年4月,“迅隆7”获得深圳海事局签发的第一份通过全网上电子申报审批完成的自贸区国际船舶国籍证书,实现办理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最多跑一次”。但客观上看,“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较为缓慢,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政策红利未能有效释放。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推进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31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正式出台《指导意见》,在推进航运要素快速集聚、强化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业、推动航运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安全航运发展,以及改善航运业营商环境等六大方面提出24项改革措施。《实施细则》通过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指导意见》中推进航运要素集聚、发展航运金融和改善航运营商环境等相关改革措施提供资金支持,促进高端航运要素在前海集聚,推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服务香港航运业升级需求。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航运中心的全球竞争力,香港凭借良好的区位和“自由港”政策优势,成为亚太地区航运中心和全球海运服务业交易的“衔接点”。前海作为香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在航运等领域加强深港合作,在传统散杂货、集装箱港口用地资源受限的条件下,进一步支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融资、船舶经纪、海事保险和仲裁、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有助于为香港高端航运服务业扩展空间,是香港提升航运中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积极支持海员发展,推进战略型、储备型航运人才队伍建设。第一,海员作为航运业的直接从业者,一直是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和“海上丝绸之路”伟大构想的实施者。同时,海员是国家庞大外贸的依托,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在战时还是可作为海军的预备役发挥重要作用。第二,海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具有封闭性、全球性、风险性、艰苦性和流动性等特征,海员在船期间无法享受社会公共福利,对航运人才给予扶持,可以提高海员从业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海员发展,扩大高级海员规模,建设航运人才队伍,对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起草思路?

  在《实施细则》制定中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推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用好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优势,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二是推进高端航运服务要素快速集聚,鼓励开展国际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航运金融、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及外派等业务,降低企业办公成本,加快形成集聚效应;三是强化航运人才培养和集聚,鼓励海员通过培训考取证书,建设航运人才队伍,推进建设深港国际海员中心;四是推进绿色航运发展,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进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绿色港口建设。

  四、《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第八条规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扶持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绿色航运补贴除外。(第二条、第六条)

  (二)关于扶持对象

  《实施细则》的扶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经营、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扶持项目

  《实施细则》在推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推进高端航运要素集聚、强化航运人才培养和集聚、推动绿色航运发展四大方面提出9项扶持措施,推进前海高端航运服务业形成高端航运要素集聚、产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是关于落户扶持。对在前海合作区注册成立、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扶持。落户扶持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涵盖船舶检验、登记、管理、交易等船舶营运阶段和金融保险、法律仲裁、教育培训等相关配套服务所有产业,有助于高端航运服务要素快速集聚。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不得迁离前海。(第七条)

  二是关于国际船舶登记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八章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的国际船舶,以及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扶持,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船籍港。(第八条)

  三是关于国际船舶管理扶持。对管理的国际船舶给予扶持,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内地航运企业大力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在前海建立代管船区域总部;另一方面鼓励香港船公司到前海成立船舶管理公司,为香港船舶提供服务,为香港航运服务业发展拓展空间。(第九条)

  四是关于船舶交易扶持。船舶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带动船舶技术勘验、价值评估、船舶拍卖、船用技术咨询等领域快速聚集和发展,充分发挥交易市场对航运资源的重新配置作用。对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扶持,鼓励内河、沿海和国际船舶交易业务发展,可以促进前海船舶交易业务做大做强。(第十条)

  五是关于海员培训扶持。提高海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是全面提升我国海员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鉴于深圳市海员培训产业发展较为滞后,尤其是可以开展适任培训的机构不多,支持企业鼓励海员参加适任培训、专业培训,以及知识更新培训,以需求引导供给,促进深圳市海员培训机构发展壮大。(第十一条)

  六是关于海员外派扶持。根据香港海事处数据,远洋船舶香港籍海员较少,航海业面临青黄不接的问题。深圳与香港一衣带水,前海积极发展海员外派业务,为香港籍船舶提供配员,有利于促进香港航运业发展,巩固香港世界航运中心地位。(第十二条)

  七是关于航运人才扶持。一是积极鼓励区内航运企业工作人员考取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和A类注册验船师等含金量较高的证书,为航运业发展添砖加瓦;二是对海员和航运企业管理人员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按档次给予20%-40%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八是关于办公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可以有效降低入驻企业的经营成本,助力航运服务企业初期发展,在前海生根发芽。(第十四条)

  九是关于绿色航运补贴。岸电使用指船舶靠泊期间关闭船载发电机及锅炉转而使用岸电设施供电的行为。鼓励船舶在靠泊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推进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的高品质环境。(第十五条)

  (四)关于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此后根据实施情况,再行调整和完善。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