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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珠农农〔2019〕11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6日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三产融合发展,抓重点、补短板、优结构,实现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共建共享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为我市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扶持对象及资助方式

  本措施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以及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

  (三)“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村镇;

  (四)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的涉农区。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励、补助、贴息三种。

  二、扶持措施

  (一)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企业。培育提升农业龙头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奖励);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在珠海市辖区内建设的休闲农(渔)业项目,被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单个经营主体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品牌建设及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对新获得农业系统认证的“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主体给予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3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8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4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4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获得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5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申报主体奖励30万元。实施“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行动,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品牌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奖励:无公害农产品1万元、绿色食品2万元、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3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万元、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3万元。

  鼓励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珠海市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参加国家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2万元奖励;参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1万元奖励。

  (三)做优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

  在我市辖区内通过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菜篮子”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含花卉苗木基地)并建立农产品生产溯源体系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面积(以海关登记备案为准)每年200元/亩的奖励。

  (四)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

  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辖区内被认定为“菜篮子”种植基地、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生产基地,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符合NY525—2012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每年每吨商品有机肥奖励200元,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年1吨/亩。

  (五)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建设

  由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置足够有资质检测人员、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ATL(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证的,按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总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农产品追溯系统,按建设资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建设

  在我市投资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的经营主体,项目竣工投产后,总投资额达2000万以上的(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物流配套设施投入等),按总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

  对省级或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每个给予3000万元补助(分两年拨付);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资助的经营主体,按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196号)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913号)有关条款执行。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兴村产业建设,被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专业村镇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被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5A(国家级)、4A(省级)、3A(市级)的村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园区所在村镇建设。

  (八)开展贷款贴息和保险试点,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风险

  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最高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单个经营主体年度享受国家、省级和市级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在原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稳步开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保险试点工作。

  (九)鼓励支持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参与远洋渔业的开发和回运自捕海产品

  支持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新建造或购置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当年度开始投产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船长20米(含本数)至40米(不含本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40米(含本数)至50米(不含本数)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50米(含本数)至60米(不含本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60米(含本数)以上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船舶要求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主要船型参数以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参数为准,船长为公约船长。本措施实施年度起,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渔船,我市给予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的20%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上述船型的奖励。享受以上奖励的远洋渔船,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从奖励年度起5年内不迁离珠海,否则全额退回奖励款。珠海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对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等对远洋渔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扶持项目,另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十)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用地指标,解决我市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制约瓶颈

  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各区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缺口问题。

  对我市乡村产业发展有示范推动作用的重要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议”特殊扶持政策,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三、其他规定

  (一)资助资金由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1.所属镇政府实质审查审核意见;2.合同、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及生产经营相关图片;3.真实性承诺书;4.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资金审计报告。

  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后,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区审核结果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助。资金纳入省转移支付及市级安排的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时间从本措施发布年度起算。

  (二)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骗取财政资助行为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取得的资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在所取得的证书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取消证书的,取得的资助资金按规定一律予以收回。

  (四)各区可根据实际参照制订本区扶持措施。

  (五)本措施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资助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六)本措施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措施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乡村振兴,产业先行。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的部署,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推进我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三产融合发展,为我市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为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打下良好基础,在原有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适应乡村产业发展进入新时代,特制定扶持我市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乡十条》。

  二、主要内容

  突出“抓重点、补短板、优结构、高质量”,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指引,通过多元政策叠加,靶向定位、精准施策,促进我市乡村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若干措施包含三个部分:(一)扶持对象及资助方式;(二)主要十条措施;(三)其他规定。

  十项措施:

  第(一)项,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重点是解决新时代谁来种地、怎么种地以及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问题。奖励办法延续了原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规定,新增加了民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渔)业经营主体等新主体新业态。

  第(二)、(三)、(四)、(五)项,重点推进农业品牌建设、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对获得“三品一标一名牌”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对通过海关供港澳备案的生产基地给予补贴,对使用有机肥给予补贴,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或CATL认证的经营主体购置的检测分析仪器设备给予补助等。

  第(六)项,支持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建设,解决我市长期以来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加工的短板,有利于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

  第(七)项,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富民兴村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八)项,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经营主体放贷并加强放贷资金监管,同时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使用成本。

  第(九)项,通过补贴新建造或购置新造远洋渔船,鼓励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参与远洋渔业的开发,减少近海捕捞强度,保护近海生物资源。

  第(十)项,解决我市休闲农业发展最大制约瓶颈配套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安排专门资金给涉农区用于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缺口问题。

  兜底条款。对我市乡村产业发展有示范推动作用的重要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议”特殊扶持政策,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三、下一步工作

  《乡十条》印发后,我局将抓紧宣传贯彻,推动落实。

  第一,细化落实方案。我局将征求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制订《乡十条》实施细则,提出落实《乡十条》的办理程序、路径、资料要求等。

  第二,开展培训。我局计划在近期举办培训班,培训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农业企业等,集中学习和讨论,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同时,倾听基层的声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三,加强宣传。我局将在官方媒体进行《乡十条》和解读材料宣传,并设置关键词,方便公众检索查阅,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四,加强检查落实。我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检查《乡十条》落实情况,确保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进我市乡村产业发展。


关于印发《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市国资委,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10月26日印发了《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配套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5日

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依据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农农〔2019〕114号),以下简称“乡十条”。
二、申报对象
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以及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远洋渔业);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村镇;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的涉农区。
三、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监测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明材料;
5.民宿经营主体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民宿专项审计报告、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和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民宿经营主体应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及分工: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民宿;渔业与畜牧管理科--休闲渔业示范点;农村合作经济科--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家庭农场。
(二)“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参展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品一标一名牌”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所获得的奖励是条款对应款项,而不是按照产品个数累计奖励;
5.参加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活动的相关通知文件及获奖证书;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及分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三品一标一名牌”和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农业管理科--参展。
(三)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证书复印件;“菜篮子”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照片或复印件;
    5.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
(四)商品有机肥使用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证书复印件;“菜篮子”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照片或复印件;
5.与有关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销售方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销售登记产品;采购合同、采购凭据(销售方的销货票客户联、销售方出库单客户联(盖上销售方的公章)、发票;货款支付凭证;有机肥使用情况生产记录及相关照片;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8.“菜篮子”种植基地和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生产基地之外的申报主体,按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广政府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186号)另行申报;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业管理科。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建设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ATL(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证证书复印件;
7.购买仪器设备的发票;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教信息科)。
(六)农产品加工及配套专用冷库经营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加工冷库、购买冷链物流配套设施的合同和发票;
5.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7.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的单个经营主体,获得该项的市级扶持资金(市级直接扶持资金、各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直接扶持的市级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公园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相关证明文件和证书;
3.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需提供所在区(功能区)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盖公章);“一镇一业”,需提供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盖公章);“一村一品”,需提供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加盖公章的资金使用方案及表决书;
4.农业公园参照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A级村镇的条款执行:对于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5A、4A、3A的农业公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
5.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八)贷款贴息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申请资助单位的进账凭证、申请资助单位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财务凭据(需盖上公章);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6.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九)远洋渔业
1.珠海市乡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5.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6.新建造或购置新建造的远洋渔船的单个经营主体,获得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7.本措施实施年度起,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渔船,我市给予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的20%奖励,但单艘船所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乡十条”所列船型的奖励;
8.符合条款6和7的单个经营主体可同时获得奖励;
9.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渔业与畜牧管理科。
(十)注意事项
1.每个申报主体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接受市(区)财务、审计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等;
2.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材料时,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
3.申请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需标注页码),一式五份;
4.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辖区申报主体提供的加具所在镇政府意见的材料,核原件并加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收资料(各区相关单位/企业、市农业农村局直属单位和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由乡村产业发展科汇总并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责任科室及分工,各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
5.本《申报指南》与“乡十条”配套使用;按照年度计算,2019年度为起算年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发生的扶持项目,由2022年的省级和(或)市级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四、资金申报与受理
(一)凡符合“乡十条”规定条件的珠海市各区、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对同时符合同类型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由经营主体自行选择,但单个经营主体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不得超过该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最高额度(远洋渔业企业除外)。母子公司或单个经营主体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报市级扶持资金(含下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市级资金)。
(三)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到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辖区相关单位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国资委直属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相关通知在官方媒体上同步发布。
(四)公示、审定及资金拨付
1.市农业农村局就申报材料复核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最终结果上传至官方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情况,拟订市级拟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3.市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拨付到各区(功能区)的扶持资金,由各区(功能区)负责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监督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偿还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五、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乡十条”扶持资金: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经营主体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绩效评价等资料,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的;
  6.提供虚假材料的;
7.享受涉农资金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经营主体,产生不良失信行为,被主管部门指出且拒不改正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二)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由各区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取消对该企业的支持资金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乡十条”扶持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复核、拨付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https://www.zhuhai.gov.cn/zhsnyncj/hnzc/content/post_2400722.html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10-26 有效范围: 广东 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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