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7〕5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11-0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44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
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六项综合分析内容列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京国税函[2007]26号)第三条第一款“运行状况的整体评价”进行重点分析;总局《
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7项疑点分析内容列入京国税函[2007]26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重点分析、预警的项目”进行重点分析。总局《
通知
》与市局京国税函[2007]26号通知重复的分析内容,按总局《
通知
》的规定执行,不再重复分析。“北京国税数据平台”已提供开展上述工作的相关功能。
二、目前,各局可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京国税[2000]200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使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等纳税评估规范性文书,做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市局正在通过定向评估的方式,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模版》,此模版下发后作为《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等纳税评估规范性文书的附表使用。
三、市局继续坚持
增值税的综合分析和由市局督办的定向评估工作,进而建立
增值税评估模版。各分局应围绕全市的统一部署及要求,组织、督促和指导各税务所开展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20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