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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商〔2019〕5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商务局

2019年2月16日


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府函〔2018〕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珠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对在通关申报、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快递物流、电商诚信和统计监测等方面获得国家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珠港澳物流合作园,以及有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楼宇等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2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5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三、鼓励引进龙头项目。对新引进在我市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按我市现行的实体经济招商引资政策或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四、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后续年度交易额与上一次奖励的交易额相比,增幅达20%及以上的,增幅部分按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已申报“主营业务收入补贴”的先进实体企业不按该条款再作奖励。

五、鼓励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支持各类服务供应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支持税务、咨询、财会、人力资源等专业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专项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享受我市外贸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六、支持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对在我市开设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的企业,市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直航和货运包机业务,支持开展珠港澳陆空联运和国际快递业务,发展冷链物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我市现行的政策支持。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建设。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且配套一条X光机分拣线的,给予场所建设投资方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多配套一条X光机分拣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该项目扶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十、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方向”专业,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珠海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开发跨境电子商务实用技能培训包。对本市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按申报年度实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年度资金扶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8〕295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府函〔2018〕394号)要求,更好地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珠海综试区建设,根据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拟订《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市毗邻港澳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珠海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广州、杭州、苏州等先行地区城市,皆已出台综试区专项扶持政策。省政府印发的《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综试区专项政策,推进综试区体制和机制创新,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试区建设,推动落实实施方案里明确的各项建设任务和创新举措。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珠海综试区“两平台六体系”创新。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围绕加快推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提出了十条政策措施。结合国务院批复精神和珠海综试区实施方案建设任务,重点在跨境电商聚集发展、引进龙头项目、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和发展跨境电商物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包括支持跨境电商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建设、扩大进出口规模和人才培育等内容。

(一)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批复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出台《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互联网+外贸”新模式,构建具有珠海元素的跨境电商发展促进体系和运行机制,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增强珠海外贸发展新动能。

(二)加大支持范围和力度。

政策措施结合了珠海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在跨境电商扶持上覆盖更全面、力度更大、门槛相对降低。如政策措施中第四条,要求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按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相当于每1美元奖励0.068元。在龙头企业引育方面,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我市现行实体经济招商引资政策或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三)政策措施十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订的政策措施主要学习借鉴了杭州、郑州、广州等先行地区城市做法,共分十条,基本涵盖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全产业链:明确支持跨境电商“两平台”及相关配套服务建设,一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珠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创新;二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区;三是鼓励引进龙头项目,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主体;四是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做大跨境电子商务体量;五是鼓励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六是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七是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建设海外仓;八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拓展物流专线;九是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十是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政策重点支持综试区大胆探索,加快业态创新,推动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体,提出以跨境物流推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做大珠海跨境电子商务体量。

三、政策有效期

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另外,该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将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相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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