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眉市地税发〔2004〕166号
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二、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眉市地税发〔2003〕99号
公布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条例》,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有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条例》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予以废止。
(一)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眉市地税发〔2004〕166号
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二)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眉市地税发〔2003〕99号
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