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推进深圳海外创新中心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4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在海外建设运营的科技服务平台。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主要发挥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引进海外创新人才和项目、双向孵化加速海外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承办本市相关活动和会议、宣传本市创新创业政策和环境等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评价、资助和奖励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海外专业孵化加速服务的法人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授牌;
(三)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2),并且按照该标准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
(四)对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复核(见附件3);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授予“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牌子,并且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前期开支的4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再重复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开支”连续计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第七条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评价。对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按照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运营开支的4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八条 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影响力评价。对影响力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位,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效果优先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认定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且向社会公示、公告,以及组织授牌工作;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核实资助资金,依法拨付至申请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深圳市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现有规模、产业背景和资金实力;海外运营单位基本情况,说明海外运营单位与深圳市申请单位的关系、运营经验与实力;海外运营服务团队能力;双向孵化加速场地条件;双向孵化加速项目情况;双向孵化加速合作渠道;海外创新中心5年建设计划、目标及效果;资金预算、分年度投资预算、营收预测;前期开支情况等;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海外运营单位注册登记材料、与申请单位的关联性材料、海外运营团队人员聘请或者服务协议;
(四)双向孵化加速的场地情况;
(五)海外引进或者孵化项目清单,包括孵化协议、投资协议、服务协议等;
(六)与海外创新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海外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科技孵化与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备忘录等;
(七)前期开支审计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基本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空间条件、服务团队能力和科技金融支持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在深圳和海外均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前期开支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范围应当包括:组建海外运营团队、租用海外场地、拓展海外资源渠道、建立海外孵化服务体系等经费开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适时发布评价通知;
(二)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评价通知要求,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和《运营开支情况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确定综合评价等次及影响力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运营开支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核实综合评价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银行账户。对影响力评价获得“优秀”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深圳和海外双边基础条件情况,包括空间条件、团队服务水平、科技金融能力等内容;
(二)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绩效情况,具体包括:海外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海外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海外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
(三)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影响力评估情况,具体包括: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或者孔雀团队、以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名义举办的相关活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双边基础条件、海外运营绩效和影响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在深圳和海外均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运营开支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运营开支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场地费用、聘请人员、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和相关活动经费等开支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本市注册法人单位,其在本市的孵化器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深圳市孵化器”资助,已纳入海外创新中心经费开支审计范围的开支事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7家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详见附件3),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认定。
申请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2017年5月之前的空间条件、服务团队能力和科技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的《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复核标准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复核通过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前期开支予以资助。复核通过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5月起算,认定有效期内可以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评价;对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影响力评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的,认定年限、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认定有效期自2019年挂牌之日起算,未按时申请复核、认定,或者复核、认定不通过的,予以摘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2.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标准
3.已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附件1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基本标准。
(一)与5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二)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1500平方米,国外大于300平方米;
(三)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3人以上;
(四)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五)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
对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最终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附件2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标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双边基础条件、海外运营绩效和影响力等三个方面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评价。
一、综合评价包括双边基础条件、海外运营绩效。
(一)双边基础条件。
1.双边空间(10分);
2.双边团队(10分);
3.双向孵化服务体系(10分)。
评分30分的,基础条件评价“优秀”;评分15分(含)以上的,基础条件评分“合格”;评分15分以下的,基础条件评分“不合格”。
(二)海外运营绩效。
1.海外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10分);
2.海外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20分);
3.海外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10分);
评分30分(含)以上的,运营绩效评价“优秀”;评分20分(含)以上的,运营绩效评价“合格”;评分20分以下的,运营绩效评价“不合格”。
(三)综合评价等次。
1.基础条件、运营绩效均为“优秀”的,综合评价为“优秀”,资助最高300万元。
2.基础条件、运营绩效其中一项为“优秀”的,综合评价为“良好”,资助最高200万元。
3.基础条件、运营绩效均为“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合格”,资助最高100万元。
4.基础条件、运营绩效其中一项“不合格”的,综合评价“不合格”,当年不予资助。
5.基础条件评价“不合格”的,评价当年给予摘牌。连续两年业务绩效“不合格”的,给予摘牌。
二、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参加影响力评价。
(一)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在当地影响力(10分);
(二)引进重大项目或者孔雀团队(10分);
(三)组织承办深圳市相关活动和会议(10分)。
评分20分(含)以上的,影响力评价为“优秀”。影响力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附件3
已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在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美国旧金山海外创新中心
2.美国波士顿海外创新中心
3.美国西雅图海外创新中心
4.英国伦敦海外创新中心
5.法国伊夫林海外创新中心
6.以色列特拉维夫—海法海外创新中心
7.加拿大多伦多海外创新中心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30
一、背景
2017年5月1日,深圳市政府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其中的《深圳市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海外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即“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指导和特色发展并重、海外创新中心与深圳本地创新基地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明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海外创新中心予以经费支持。
2017年5月9日,经市政府批准,7家单位获批深圳海外创新中心。经过几年努力,海外创新中心建设步伐,在创新资源拓展及合作、项目/技术/团队/人才引进、项目路演、海外双创周推广、深圳城市形象宣传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初步构建了“源头技术-孵化加速-二次开发-项目投资-产业资源-市场对接-政府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生态圈。
二、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推进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发展,我委组织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我委在制定《办法》时,调研已挂牌海外创新中心进展状况,探究海外创新中心成长规律,找准其政策诉求,力求在行政程序上简洁明快,力求在企业最需要政府支持的时候“推一把”。
(一)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认定”机制
海外创新中心建设运营是企业主导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采用“认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
(二)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评价”方式
海外创新中心建设运营是企业主导的市场行为,政府对海外创新中心建设采用“评价”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三)对海外创新中心实行事后资助原则
海外创新中心的起步阶段最需要政府扶持,其发展绩效也需要政府的鼓励引导。政府对海外创新中心的鼓励引导体现“事后资助”原则:认定时政府给予最高200万资助。每年评价上年绩效给予最高300万资助,影响力评级达到优秀等次的,额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同时,不管是认定资助还是评价资助,其资助额均要求不超过企业前期或运营开支的40%。且对单个海外创新中心的补贴和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200万元。
三、政策要点
(一)赋予海外创新中心的“资源管道”定位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载体,初级阶段是“海外版”科技企业孵化器,随着其发展壮大,将向双向孵化加速平台、离岸创新中心进化。
海外创新中心是深圳市企业在国内和海外两张创新资源网络平台之间建立的“资源管道”,形成“虹吸效应”,把深圳和海外的科技项目、人才团队、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联结成一张网络。
(二)明确政府“引导”作用和“有限度”支持
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中,海外创新中心是整合科技、产业和金融资源的载体。在配置创新资源时,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是主体。因此,在创新资源集聚平台建设运营方面,政府的作用是“引导”而不是“主导”,政府支持应是“有限度”支持。
(三)支持海外创新中心“集群”发展
在对海外创新中心“个体”进行认定、评价和资助的同时,我们将关注海外中心的集体“滚雪球”发展,形成吸收和引进海外高端创新资源的整体效应。未来5年,我们考虑组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联盟,统筹深圳和海外双向孵化加速资源和能力,举办海外创新中心年会等大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从整体上链接深圳和海外的开放创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