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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4〕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22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关健之一,是管好四张抵扣凭证,即“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此外,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从2004年起,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为了加强全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堵塞增值税抵扣环节的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全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国税部门负责印制、管理。 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发[1995]129号)文同时废止。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原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接交工作。
三、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另文明确。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