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 ( 闽国税流〔2000〕70号
),规定“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满三年后,鉴于目前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两改一统价”基本落实到位,且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竟争。经研究,决定县电力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统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