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9]118号 2009-4-14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1号
)文件下发后,各地对上述文件中相关规定反映较多,经研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160号)第四条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
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符合
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的设备,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收入退还书》的开具日期在2008年12月16日前的国产设备,设备监管期按原规定执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日期在2008年12月16日后(含16日)国产设备,设备监管期按
国税发〔2008〕121号
第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