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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阜政办秘〔2016〕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阜政办秘〔2017〕20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


阜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根据《阜阳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实施方案》(阜政办秘〔2015〕1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现代商贸业、旅游业、物业服务业及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市级财政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以前年度设立的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业、文化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具体奖励办法,仍按原出台的政策执行。

2.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扶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3.在阜阳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新建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由市财政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投资补助。

6.年新增每个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统计设施投入以及统计人员培训。

(二)现代金融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对达到标准的市级银行类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机构、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分别按照《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 阜政发〔2012〕8号)和《阜阳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 阜政办〔2013〕40号)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三)科技和信息服务业(牵头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科技局)

8.组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组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组建先进产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以及新晋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奖励,按照《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阜发〔2014〕7号)执行。

9.在重点行业、重点园区的产业中选取信息化建设应用先进典型企业进行试点示范,每年开展一次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新晋升为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市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投资补助。在阜阳注册公司,投入建设并运营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开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项目,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投资补助。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新组建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投资补助。

11.组建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专业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投资补助。

(五)节能环保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2.对列入国家、省的节能示范工程,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工程,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生产节能及环保装备的企业,具体奖励按阜阳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阜阳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92号)执行。

(六)现代商贸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13.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自有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规范运营1年以上,市财政按每个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该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粮食、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总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按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该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5.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市财政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旅游业物业服务业(牵头单位:市旅游局、市房产局)

16.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2位,市财政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旅游风景区,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

17.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阜阳市物业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八)新兴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19.新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0.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进行境外市场推广、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5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按实际发生数的50%给予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独立完成国家、行业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获得服务业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以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阜阳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单位,获得检验检测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年检验检测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的具体奖励,按照《阜阳市工业企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阜政办〔2015〕14号)执行。

22.对会展业的具体扶持政策,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阜政发〔2013〕10号)执行。

23.对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具体扶持政策,按照《《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 ( 阜政办〔2014〕37号)执行。

(九)文化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文化服务业具体扶持政策,按照《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五个加快建设文化强市配套文件的通知》(阜办发〔2012〕14号)执行。

(十)养老服务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5.养老服务业具体扶持政策,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阜政发〔2015〕61号)执行。

(十一)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6.获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配套扶持,国家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7.获得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称号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8.对新列入省“大新专”项目、市“6611”工程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并于当年开工建设的,市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投资补助。

29.对服务业发展前三名的县(市、区),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30.本细则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1.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32.本细则由阜阳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指标解释


阜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指标解释



一、A级物流企业。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物联标字〔2005〕63号)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物联评估字〔2011〕57号)规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已发牌匾和证书的A级物流企业。

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指按照《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实施调查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及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竣工验收意见认定。

四、“两化融合”贯标企业。“两化融合”是指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是指由工信部颁证认定的“两化融合”贯标企业。“两化融合”贯标企业、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开发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综合评价审核,提出企业项目候选名单,报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审定。

五、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5〕28号),扶持阜阳等地打造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联动发展。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综合性、专业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评价审核,提出项目候选名单,经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审定。

六、节能示范工程。是指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节能示范工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评价审核,提出节能示范工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候选名单,经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审定。

七、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文件认定。

八、省“大新专”项目。“大”是指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信息电网油气网络、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运输、健康养老服务、能源矿产资源、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现代物流和轨道交通等项目。“新”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项目和其他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专”是指各专业类重大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生态建设、社会事业、文化产业、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九、市“6611”工程。是指实施“工业强市、中心城市带动、县域突破、开放合作、创新推动、绿色发展”六大战略,提升“百亿江淮粮仓、煤电能源新城、综合交通枢纽、商贸物流名城、人力资源大市、滨水园林城市”六大优势,壮大“煤电、化工、食品加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机电、生物医药、纺织服装、林产品加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十大产业,建设“科教基础、卫生健康、文化振兴、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保障、综合交通、防洪保安、生态建设、数字阜阳、信用阜阳、公共安全”十大工程。

对新列入省“大新专”项目、市“6611”工程,并于当年开工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由市重点项目办综合评价审核,提出项目候选名单,报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审定。

十、市服务业发展前三名的县(市、区)。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2〕30号),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综合得分排序,提出表彰候选名单(前3名);依据市直部门服务业发展评价综合得分排序,提出市直部门表彰候选名单,经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审定。
日期:2016-03-27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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