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04-03-08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