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豫国税函〔200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80号)下发后,有些市局反映:现有的电子申报软件尚未整合完毕,目前还不能将
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采集数据与其
增值税申报附表2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因此不能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
运输发票抵扣信息进行准确性验证。为了按照总局要求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
运输发票抵扣信息进行准确性验证,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电子申报软件未整合完毕之前,对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
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准确性验证通过人工比对实现,具体方法是:将纳税人报送的《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中的“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中的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
二、在电子申报软件整合完毕后,以上比对将由征管软件完成。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