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6〕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4年)》(2025-01-06》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为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目标,通过科技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部门协作,稳步推进我市预拌砂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砂浆生产企业,满足我市城乡建设发展需求,基本实现阜阳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一是在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建成区(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下同)的建设工程,要率先使用预拌砂浆。二是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市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要求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县、市要抓紧出台本地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下半年实现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同时,逐步完善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执法队伍和监管机制。
二、实施步骤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禁现准备阶段(2016年8月―9月)
1.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预拌砂浆的宣传。通过印制宣传册、召开试点工程现场会等,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重点单位的宣传力度,使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广泛开展预拌砂浆知识、技术的专业培训。
2.培育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引导预拌砂浆企业发展。选择典型工程作为预拌砂浆使用的试点示范工程,为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积累数据和经验。
3.建章立制。制定我市《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为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提供价格指导。制定适合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的《阜阳市预拌砂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6年9月—12月)
市禁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对阜城施工现场进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示范、测评和督查等,提高全社会对预拌砂浆产品的认知度。
(三)全面禁现阶段(2017年1月)
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市禁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不留死角,保障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使用预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本地区布点方案要求和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的预拌砂浆搅拌站,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同时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参照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提升方案的通知》(阜政办传〔2015〕22号)关于扬尘污染整治的要求,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运输、装卸、堆放、搅拌、废料等产生的扬尘污染。扬尘污染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
(四)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预拌砂浆技术规程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标准计量、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管理,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
(五)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七)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八)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核查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书、产品规格/型号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对预拌砂浆留置试块并送检,施工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十一)运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服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需要进入禁区运输的应办理通行手续,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相关政策
(一)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电厂锅炉底渣液态渣、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凡利用上述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按国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规定用途,经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财政部门审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和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阜阳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1.牵头建立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工作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2.牵头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发展规划》,确保科学规划、总量平衡、优质高效,促进预拌砂浆产业的健康发展;3.保障国家、省、市禁现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4.做好预拌砂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备案管理工作;5.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并做好产品运输、输送、储存等相关售后服务工作;6.做好预拌砂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专用车辆驾驶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负责预拌砂浆在建设施工中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部门的监管,确保预拌砂浆应用各环节畅通无阻,责任落到实处;2.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3.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评优活动;4.定期公布预拌砂浆政府信息价格,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其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工程造价。
市环保局: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有效防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监管,按规定及时办理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路段的通行审批手续。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
市禁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散装水泥办公室):1.负责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3.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市场的培育。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全力做好禁现工作。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基建、技改、交通、规划等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施工中,强化预拌砂浆的应用,为预拌砂浆的市场开拓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对预拌砂浆应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