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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二、上述两种人员,在司法机关作出最后结论后如有涉及到工资问题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