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新能源微型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府办函〔2025〕37号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五指山市新能源微型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新能源微型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交运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运营成本,节约高效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促进公交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等文件,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范围,建立成本核算标准,科学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运营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测算和实施财政补贴、有效控制公交成本管理的过程。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不作为公交运营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  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其与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优化公交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依法依规对公交运营企业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进行审计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公交成本规制测算结果和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安排相关专项预算,及时进行补贴,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参与成本办法指标体系建立及标准值测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五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微型公交车运营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五条  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运营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实施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四)绩效导向原则。成本规制应结合绩效理念,通过对公交企业管理水平及运营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使成本规制办法倒逼企业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的管理及服务。

第二章 规制成本项目构成

第六条  纳入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成本的项目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运营成本构成

成 本 项 目

直接运营成本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燃料(电力)消耗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

保修费

轮胎消耗费

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安全生产经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

期间费用

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财务费用

税金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按照上述规制成本项目各自控制指标及设定的标准值或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各项规制成本之和,即为公交运营企业合法、合理、相关的总规制成本。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指公交运营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公交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燃料(电力)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经费及其他直接营运成本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提供公交服务的各类人员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分为驾驶员和其他职工人员。其他职工人员是指公交运营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驾驶员以外,为正常运营提供辅助、支持、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收银点钞员、保安员、相关业务部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等。

2.燃料(电力)消耗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燃料和电力消耗费,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能源消耗不得计入。

3.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公交运营企业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等。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4.保修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相关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按照车型、维护和修理类型分别统计。

5.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轮胎消耗费不计入监审成本。

6.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支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7.安全生产经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8.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第2条至第7条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集成电路卡(IC卡)结算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公交运营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等费用。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间接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咨询审计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包括为公交事务所必须的车船票、住宿费及出差补贴等,与公交事务无关的差旅费不得并入监审成本。办公费包括为发展公交管理事务所必需的相关支出,如水电费、卫生费、邮电通讯费、公务车费用、印刷费、研究开发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法律诉讼费、咨询及顾问费、警卫消防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要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运营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证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等。

第七条  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的支出:

(一)公交运营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

(二)与公交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

(三)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支出;

(四)公交运营企业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注:处置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基数中);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缴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八)其他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成本规制方法与指标设定

第八条  成本项标准值核定可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一)直接引用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成本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引用规定数值。

(二)横向比较法。在能够识别用于比较的有效样本且样本数量较多时,优先采用横向比较法,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成本标准值。

(三)纵向比较法。不能有效横向比较时,参照所规制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

(四)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若不宜通过纵向比较法或横向比较法设定标准值,也没有直接强制性规定数值可供引用的,可以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为标准值,待未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第九条  成本项合理金额的核定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值。

(二)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三)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某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直接适用该规定。成本项目具体规制方法。

第十条  规制成本项目指标值设定。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规制方法:上限法。当人员工资实际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实际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实际数。

2.人员工资=(核定驾驶员人数+其他职工人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五指山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

根据人车比、职工总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政府核准的公交线路、正常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数等,合理配置人员,具体是:驾驶员人车比为1:1、其他职工人员与驾驶员比例为0.2:1。

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个人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公交成本。

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测算,按测算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但分别不得超过测算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燃料(电力)消耗费

1.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实际能耗费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2.燃料(电力)消耗费=Σ(百公里能耗量规制值×车辆运营总里程(百公里)×年平均电力单价)。

其中:年平均电力单价按规制当年与电力部门结算平均价核定(采用依规核定和直接认可法)。

车辆运营总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不含收发班空驶里程)、计划班次、计划行驶天数、行驶车辆数,采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

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年度计划运营里程应保持相对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确需调整,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具体如下:

经营路线

百公里能耗量规制值

运营里程

农村客运纯电微型公交车

17千瓦时/百公里

按经营线路里程(单车单班行驶里程×单车日计划班次×年计划行驶天数×该线路车辆数)实际测算

城市客运纯电微型公交车

14千瓦时/百公里

7:30-18:00运营时间的实际行驶里程(130km/车/天)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

1.企业不得超规模或超过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购置车辆,单车购置标准需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后购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车辆等大额支出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未经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自行购置的车辆,不纳入规制成本。

2.规制方法:固定比例法。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新购置公交车辆均按8年计算折旧,计提预留5%的残值。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因运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

(2)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

(3)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而提前报废更新营运车辆形成的损失应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

(4)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3.政府出资(不含政府出资的注册资本)或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补贴基数,不提折旧,已提折旧的应当扣除。原来通过政府出资注册资本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以前年度折旧费用已扣除的不再转回。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等于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所计算的折旧费,减去固定资产购置类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

(四)保修费

1.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车辆保修费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2.核定农村客运保修费为1600/辆/年,年审检测费为300元/辆/年。考虑车辆老化修理费增高,车辆自投入使用三年后,保修费年增长率为5%。

3.新购车辆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赠送的检修服务则不纳入此范畴。

(五)轮胎消耗费

1.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轮胎消耗费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2.轮胎消耗费用=标准百车公里轮胎消耗值×车辆运营时间内行驶的总里程(百公里)。具体如下:

经营类型

轮胎消耗费标准

运营里程

农村客运纯电微型公交车

7元/百车公里

按经营线路里程(单车单班行驶里程×单车日计划班次×年计划行驶天数×该线路车辆数)实际测算

城市客运纯电微型公交车

3元/百车公里

运营时间(7:30-18:00实际行驶里程)

(130km/车/天)

3.批量更换轮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五指山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要求,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交车辆严禁使用废旧轮胎和翻新胎,一经发现,将剔除该项成本费用。

(六)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所有营运车辆所投保的费用按上年度保额据实核定各类保险费用。

(七)安全生产经费

1.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为计提依据,列入成本进行核算。

2.公交运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据实核定。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

1.其他直接运营费,按照财务审核允许范围内据实计入成本,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

2.实行对商业化租赁或使用的场地使用费,按实际租用且不超过车辆所需停放及管理调度面积以及不高于市场合理租金标准计算的总额为上限据实列支。属于政府无偿划拨且不向公交运营企业收费的部分,不计入场地使用费。如果是实际存在且进行收费的场地,当划入成本规制中进行考虑。

(九)管理费用

1.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实际费用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2.管理费用标准值=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管理费率。式中,管理费率是指剔除职工薪酬后的管理费用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管理费率标准值为营业成本的1%。

(十)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根据测算年度贷款总额(扣除与运营无关的长期投资)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及核定。

2.贷款总额包括经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购置车辆、场站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于财政补贴不能及时拨付且企业票款收入和车身广告收入无法产生足够维持正常运营的现金流而产生的银行贷款。

3.贷款规模(政府指令性贷款不列入贷款规模)按固定资产增量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且不超过企业在接受成本规制监审中被认定的固定资产净值的80%。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标准值以核定贷款规模乘以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十一)税金及附加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确定。

第四章 规制收入及规制补贴核定

第十一条 规制收入根据经财务核定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是指公交运营服务所获得全部相关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专项补贴收入等。

(一)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客票收入、政府政策性乘车优惠及减免补贴收入、包车收入。其中,客票收入包括乘客现金收入、非现金收入;政府政策性乘车优惠及减免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实行特殊人群各类公交卡及优惠乘车所形成的政策亏损补贴、经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补偿补贴,据实统计测算;包车业务应合理定价,综合考虑公交公益属性和企业承担能力,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包括公交企业的广告收入,以及对外修理、培训、租赁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据实统计测算。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据实统计测算。

(四)专项补贴收入。包括国家公共交通运营发展支持资金、与公交业务有关的各级财政补贴、原始资本净利润收益、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车辆置换的补贴等,据实统计测算。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每年须进行核定,其中客票收入、包车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根据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核定;政府政策性乘车优惠及减免补贴收入和专项补贴收入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规制补贴计算。

规制补贴总额=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利润补贴7%。

第十四条 利润补贴与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挂钩比例为当年运营成本的7%。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每半年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相应给予利润金额。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部分,应当在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基础上实现一定的增长,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企业预算收入以及规制年度前三年收入情况等,下达规制收入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为推动企业积极创收增效,公交运营企业超目标完成的收入和其他未纳入规制的收入,超额部分的30%纳入规制收入,70%留存企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规制补贴测算。规制年上一年度10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公交运营企业组织开展规制补贴测算。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预算按预算法要求纳入预算编制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  规制补贴核定。每年8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完成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出具服务质量考核报告,作为确定公交运营企业利润补贴的重要依据。具体信誉考核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另行制定。

规制年次年4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交运营企业上报的规制成本和收入数据进行审计。

规制年次年5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审计结果、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提出年度成本规制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核定。

第十九条  规制补贴清算。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行“半年结算、年度决算制”。公交运营企业依据规定及核定标准,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报“规制补贴半年度结算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年度决算根据年度内已拨付补贴资金总额与年末成本规制补贴应付总额清算后,实行“长退短补”。

第二十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运营月报表、财务信息及服务质量考核等统计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交补贴资格: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变更、暂停、终止公交线路运营或者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二)公交运营企业私自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的。

(三)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能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运营月报表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资料不完整的;成本监审部门认为不能进行客观成本审核的。

(五)营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没有及时淘汰或者更换,经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公交运营成本及收入规制标准的调整。如遇国家政策、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交运营企业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对规制值予以调整。经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实,确由客观原因造成企业成本超出规制标准或收入低于规制标准的,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交运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大型赛事、展会、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市政府下达的临时性保障任务。因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如遇政策等调整因素,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订。


附件

五指山市新能源微型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取值表

序号

内容

取值方法

取值

取值说明

备注

1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上限法

据实列支

当人员工资实际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实际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实际数。

农村客运微型公交驾驶员人车比为1:1,其他职工人数与驾驶员人数比例0.2:1;

城市客运微型公交驾驶员人车比为1:1,其他职工人数与驾驶员人数比例0.2:1。

2

燃料(电力)消耗费

浮动取值法

5%

实际能耗费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农村客运纯电微型公交车:17千瓦时/百公里;

城市客运纯电微型公交车:14千瓦时/百公里;

3

固定资产

折旧费

固定比例法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规制

与公交营运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归入规制成本。

4

保修费

浮动取值法

5%

实际维修费用在标准值5%范围内的,取实际值。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

保修费核定标准为1600元/辆/年;年审检测费300元/辆/年

5

轮胎消耗费

浮动取值法

5%

实际轮胎消耗费用在标准值5%范围内的,取实际值。如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

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村村通微型公交7元/百车公里;市内微型公交3元/百车公里

序号

内容

取值方法

取值

取值说明

备注

6

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

7

安全生产

经费

固定值

1.5%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当年营收的1.5%进行计提,据实列支。

8

其他直接

运营费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核定

包括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集成电路卡(IC卡)结算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

9

管理费用

浮动取值法

5%

实际费用在标准值5%的,取实际值;如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

管理费率标准值为营业成本的1%。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0

财务费用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核定

11

税金及附加

核定值

以实际费用取值

据实核定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日期:2025-07-08 有效范围: 海南 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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