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退地农转城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渝人社发〔2010〕182号
)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
关于做好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转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3〕11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退地农转城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退地农转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3个月后申报参保的,可从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第4个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账利率和计息办法加收利息,缴费利息计算到本人实际缴费的上月。
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已申报,申报后未在6个月内完清缴费的,可从其申报后第7个月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账利率和计息办法加收利息,缴费利息计算到本人实际缴费的上月。
二、按以上原则参保并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再补发未完清缴费前的养老待遇。
三、按以上原则参保的人员,年龄界定仍按
渝人社发〔2010〕182号
规定执行。
四、按照
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按照
渝人社发〔2010〕182号
文件规定参保的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即日起完清应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以上计息办法执行,原计息办法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