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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方案》(渝委办〔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缴费

从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待遇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渝就业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在市外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待遇回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仍按照原《关于办理转移回渝市外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办〔2014〕26号)执行。

三、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2019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四、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要强化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征缴稽核,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促进“应保尽保”,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