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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2007]23号                    2007-11-26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近来各地请示,要求对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如下:
对由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