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营业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0 吉地税流字〔1998〕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起征点的通知》(吉税流字[1994]257号)规定,我省按期缴纳
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从执行情况看,一些地区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应税项目都达不到这一起征点。为减少税款流失,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元。
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税务局
1998年6月10日